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情节不清,不好判断。如果性质、情节恶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大或者达到轻伤害标准的,应当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这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尊重被害人意愿。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 3.尊重被害人意愿。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 16.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故意伤害、、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7.依法惩处虐待犯罪。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