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为与伤情不符合,要提出相应的证据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中涉及人身权利的委托鉴定是指当事人就身份关系确定、伤残等级确定等事项申请鉴定,经人民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达不成协议的由指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