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嫌疑人进入诉讼后,就不叫犯罪嫌疑人了,叫被告人。
在开庭前,会向被告人送达:
1、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检察院的书;
3、开庭传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