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2005年1月5日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条例》规定,如有拉横幅、非法聚集等违法行为,要视其情节承担法律责任。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条例》第十八条人采用形式提出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二十条规定,人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五)、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或者以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