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介绍容留卖淫怎么判的答案是这样的:在组织、容留卖淫案件中,组织或者容留多人或多次卖淫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甚至是否是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组织容留卖淫次数如何认定?按照相应的规定是如何说明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在组织、容留卖淫案件中,组织或者容留多人或多次卖淫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甚至是否是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因此有关卖淫的次数的认定,是案件需要查清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实务中对卖淫事实的认定情形,大致有以下两种:
一是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这种情况下可以收集到嫖客的证言,卖淫女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甚至在收费电脑或相关书证中查到的有关卖淫次数的记载,有这些证据证明的卖淫事实,公安起诉意见书中往往予以认定,这些事实也是各方最没有异议的,在此不赘述。
二是没有被当场查获,没有收集到嫖客的证言,案卷中有卖淫女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具体的时间段大致的卖淫次数,犯罪嫌疑人或者承认或者抵赖,由卖淫女或者犯罪嫌疑人记载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有关卖淫次数的相关书证证实了具体的卖淫次数,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用来存储营业款的银行卡的查询清单反映的存款余额,与记载犯罪次数的金额能相互印证。在这种情况下,公安起诉意见书往往不予认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我们早已不是法定证据的时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也是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做出有罪判决,没有任何法律要求某个案件一定要什么样的证据。
因此,在没有嫖客的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其他证据如果确实充分,可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