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十岁以上可以选择。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有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扩展资料:对已满10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征询意见”不等于“一定采纳”。确定抚养关系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该原则指导下,司法实践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抚养义务的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那么对“存在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和“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
(三)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可以考虑该子女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