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实行的是登记立案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见: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人民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自诉,人民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人民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人民应当予以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