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拍卖标的房地产是否有重复查封。
(2)产权人为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时,房地产拍卖需要取得上级部门的许可意见。
(3)如果拍卖标的发生用途转换,如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拍卖按照实际商业用途拍卖时,为了保证拍卖成交后进行产权变更过户,补办规定的用途手续,必须进一步收集取证原始产权证办理过程的相关文件,如房屋平面图、地籍图、规划设计批文等。
(4)有共有人的房地产拍卖,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意见。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有租赁登记的房地产拍卖,须将拍卖行为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分层、分套的房屋拍卖,买受人按分摊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7)房屋的附属设施、公共部位、公用设备与房屋同时拍卖转让,应在公告中说明,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8)建筑设计为成套的房屋,一般不得分割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