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和安徽省计生政策生育三孩子女,当事人双方分别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5倍的社会抚养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条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