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情况“不一定”都移交;
刑事案件到审查阶段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或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此时阶段最终结果一是,也就是把案件移交,二是不,也就是案件到检察院就不再向前走了,所以程序到此结束。
刑事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对犯罪嫌疑的人从宽处理的一处情节;如果案件事实清,证据足,且犯罪嫌疑人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而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不免予刑事处罚的,检察院可以做出相对不,这样案件不会移交。
如果经审查,案件不属于犯罪,属于一般行政违法,检察院也不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会作出绝对不决定。
如果经审查和补充侦查,认为刑事案件证据不足,会作存疑不。
当然,如果事实清,证据足,认为案情不属于不需判处刑罚的范围的,检察院会提起公诉,把案件到。即使这样,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判阶段也会做为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的。
综上,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方争取被害人谅解,虽然不一定导致案件终结,但检察院或总会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