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申请人要求年满30周岁,且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不超过50周岁还要有固定的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应在30㎡以上四川首个地方标准《收养能力评估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形成,正由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及专家若有修改意见,可在下月20日前向省标准化研究院反馈。评估规范明确,完成收养登记手续3个月后,收养评估机构应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跟踪回访。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出现融合问题,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收养评估机构应及时介入,并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养评估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儿童,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民政部门报告,由民政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被收养儿童。评估规范要求,收养申请人年满30周岁,且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不超过50周岁。能履行监护职责,未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等。日常生活水平居当地平均中等水平以上。受教育程度上,收养申请人为城市居民的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农村居民的应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和行政、治安处罚记录,无买卖儿童、虐待儿童、遗弃儿童、家庭暴力等行为。为了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居住条件,得到合适的养育照顾,还要求收养申请人有固定的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应在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