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根据以上法律第二款规定,如果继续使用查封的土地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是可以出租的。但是就查封的土地在出租前,应该告知,告知承租人,并且使土地价值不能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