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然,在合法保管不动产的前提下。
首先,将不动产转移至自己名下即构成对不动产的侵占行为应该不适用。再从侵占罪具体的行为看,可以通过擅自处理不动产等方式实施侵占行为,仅提出“财物”的概念,也就导致犯罪行为无须象其他侵犯财产类罪行那样以改变控制为目标。例如、埋藏物显然不可能是不动产,不能算是侵占不动产。侵占罪后一种遗忘物,后面的不返还才是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并没有限定财物的范围,实际上脱离控制这个步骤是合法产生的,侵占罪本身并不是以离开权利人控制为标准的。
其次:代为保管物,就没有任何的理由排斥不动产作为犯罪对象的判断,而没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那就只谈前一种,不动产就在行为上能够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出售变现再侵占现金应当是侵占动产、监护人等占有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