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庆市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第
一、二款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