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死亡因为交通事故引起,按人身损害致死的标准赔偿。
2,如果死亡是因本人身疾病引起,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进行赔偿。
3,赔偿的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赔偿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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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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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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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因治疗支出费用及误工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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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4,当事人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一年内向被告人住所地或者事故发生地。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