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属于轻伤,不构成重伤。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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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术语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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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规定5.6.3轻伤一级
c)肋骨骨折6处以上。5.6.4轻伤二级
b)肋骨骨折2处以上。5.6.5轻微伤
)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