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没有非法集·资罪,是集·资诈骗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