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及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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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资诈骗是一种非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来骗取公众的资金。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人需要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使用了诈骗的手段,并且筹集到的资金数量要非常大。这三个关键要素共同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及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及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集资诈骗罪乃是一种通过不法手段筹集资金,并且数额巨大的行为。这种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行为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

其次,他们在实施此项犯罪时必须是出自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同时还需要有非法占有他人集资款项的明确意图;

再次,该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公共财产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采用欺诈手段非法筹集资金,且数额较大

具体来说,这种犯罪的主要形式包括:

第一,虚构集资的实际用途,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回报作为诱饵,从而骗取他人的集资款项;

第二,隐瞒真实情况,对集资款项的使用方向、流向等进行欺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筹集巨额资金的行为。其构成要素涵盖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诈骗手段的采用以及筹集资金数额的显著性等关键方面。

二、集资诈骗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什么

在认定集资诈骗罪并决定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需要满足: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及的刑罚可能包括管制拘役以及附加刑等多种形式;

其次是他/她所面临的刑期,应该在有期徒刑之上;

第三点则是如果采用了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带来任何危害性;

第四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那么同样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措施,前提是这样做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风险;

最后一点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仍未得出最终判决结果,此时也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措施。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鉴于集资诈骗行为涉及复杂多样的社会因素,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设置了不同程度的处罚规定。具体而言,对于个人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其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便构成“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而若为单位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则须达到涉案金额五十万元方可构成此罪。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个人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需达到涉案金额三十万元以上,单位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则需达到涉案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个人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需达到涉案金额一百万元以上,单位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则需达到涉案金额五百万元以上。值得强调的是,在实际量刑与定罪过程中,除了诈骗金额这一关键要素外,犯罪手段、情节、危害后果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也将被纳入考量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依据每起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相关事实进行准确认定并作出公正裁决。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筹集巨额资金的行为。其构成要素涵盖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诈骗手段的采用以及筹集资金数额的显著性等关键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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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其他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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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一个朋友涉及非法集资,想问问非法集资的形式有哪些?有知道的朋友请告之,谢谢了。
[律师回复] 关于非法集资的形式主要有: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
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
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
3.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
4.以“教育储备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
5.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理财-资金池模式、以不合格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典型的庞氏骗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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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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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侦破了一场非法集资,准备送去检察院,但是他想提醒广大市民,想咨询一下经侦非法集资的形式特点来及时预防
[律师回复] 你好,深圳市经侦部门指出,目前深圳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犯罪手法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强。非法集资作案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不法企业为显示“实力”,租用高档写字楼办公,让投资者知晓的业务宣传活动从公开化、半公开化向“地下”活动转移,利用亲戚、朋友相互间的信用进行传递、扩散,模糊“特定对象”与“非特定对象”的法律界限。还有一些不法企业打着金融创新、公益环保、合法民间借贷等幌子迷惑投资者,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二是由现实社会向互联网虚拟社会蔓延,网上、网下结合。一些职业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打破地域界限,隐藏在幕后操纵犯罪,在境外注册公司,设立资金盘,并将客户数据服务器托管在境外,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以投资虚拟货币、原始股权、网络商城、金融互助社区等名义,通过拉人头提成等传销手法在境内发展投资者,利用境内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来骗取其信任。
三是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较为突出。今年以来,我市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占总数的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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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四种主要表现形式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非法集资的四种主要表现形式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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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及表现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法没有非法集·资罪,是集·资诈骗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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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有哪些形式和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侵犯隐私权。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延伸,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有它新的特征,现实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的是现实的私人空间,而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有现实的私人空间,还有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于操作性的特点,因此许多法律在网络隐私侵权面前都显得无能为力。 (二)名誉侵权。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媒体或者口头传播,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其传播的范围、速度、影响效果、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再加上网络的可复制、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时间内一条侵权信息可以传遍全世界。网络名誉侵权手段之简单、后果之严重都是常人无法想象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 (四)网络域名侵权。在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中,网络域名侵权一直是个焦点问题。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的特点,一旦某一域名被抢注者享有,则在全球任何地域都会失去该域名的注册权。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随后不久,我国许多知名工商企业商标都被境外公司抢注域名。为了有效防止域名抢注案件的发生,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1年9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又出台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对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离婚的夫妻,有房产上面的事情要处理,所以需要咨询一下,这个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步骤/方法
  婚前购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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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进行非法集资的;再者就是通过认领股票、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的;以及还有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只要构成犯罪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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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洗钱罪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洗钱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洗钱罪指的是什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黑钱、脏钱洗白、洗干净。所谓的黑钱、脏钱、广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性质、、等得来的钱。
二、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常见的洗钱形式有: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1
1、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1
2、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1
3、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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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
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代理。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代理人相同的业务。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代理。这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行为人与所属机构的职务关系(经理、业务员等)。但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然因素。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允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由于行为人使用了被挂靠方的营业执照等,使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经营者有代理权,挂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因此遭到不合理的损失,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上述事项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上述事项的,或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如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就其所为事项享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2、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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