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已经立案,可以通过寄送传票方式传唤被告人到庭。
2、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人民依据原告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申请查询的,人民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3、依法两次传唤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