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与学校实际存在着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履行。当事人作为接受教育培训的一方,已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而学校作为提供教育培训的一方,理应按照当事人所选定的专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使其顺利完成专业学习,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但在实际履行教育培训合同的过程中,学校单方面取消了当事人所选定的专业,致使当事人无法继续攻读选定的专业,从而无法实现订立教育培训合同的根本目的,学校的行为显属违约。对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当事人就读期间的学杂费,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