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题所述,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支付的项目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可以抵扣的,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7栏次“代收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同时需要填写代扣代缴税收缴款书抵扣清单那张增值税报表里,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填您单位的税号;
2、请结合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3、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