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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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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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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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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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