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根据当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第23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
(
1)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为2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医院为10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均需支付起付标准;
(
2)建立住院起付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运行状况确定。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1)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70%;医院报销60%;(
2)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可将20万元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
3)区县市医院按二、三类标准收费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照二级医院标准执行。
2、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3、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以入院时间为准,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