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读不需要转学籍(卡)的:
1、当事人符合《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之一的;
2、可以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具体的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本办法第20-22条的规定办理。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 第二十条要求借读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需持相关有效证明和子女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将借读学校审核证明复印件交学籍所在学校保存备查。第二十一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借读生《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第二十二条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