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行使解除权,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关心另外一个问题,委托合同单方解除后,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因单方解除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过错,即使相对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无须赔偿,如果损失的产生由于行使解除权一方的责任造成的,则应当赔偿损失,否则将导致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滥用,也不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因委托合同解除权具有法定性,单方就可解除委托合同,这样就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加大,有时不利于经济贸易往来,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来排除这种单方的任意解除权呢?本律师认为,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事先约定任何一方不具有任意解除权的,一般应认定该特别约定有效,以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但若在委托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情势变更致使该特别约定的适用损害了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则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排除这种特别约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