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否属于,关健要看是否符合的构成条件。
和女友分手以后有过性行为的,不一定就是,如果男方违背女方的意愿,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就属于,要追究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虽然双方已经不属于男女朋友关系的,但仍不属于行为,不是。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