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登记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协调办理重要事项等。
《公安机关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三)协调办理重要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六)对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人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
(八)对在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