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录音证据而言,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会被排除使用。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总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自己进行的录音、录像,都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当我们在婚姻家庭纠纷当中遇到某些无法取得书证的事件后,可以采用自己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获取对于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证实事实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