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除违法行为人有重大疾病等法定情形可不执行外,必须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