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由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1)承包方式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林牧渔需要签订承包合同且年限是30年;承包地的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3同意 乡政府批准 上级农业部门批准)。
外人承包经营:农林牧渔需要签订承包合同个,合同期限约定年限,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耕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用地单位闲置的,应当根据年限分别处理:
(1)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