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仲裁代理人进行一般代理的,该代理权限包括申请仲裁、进行答辩、申请回避、调查证据、参加仲裁开庭并进行陈述和辩论等等。如果由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权限若有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通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