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押人员的家属,原则是不允许和在押人员会面的,以防止串供,影响办案。
如果情况特殊,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家属可以和在押人员会面,但在会面时,应有办案人员和看守监视。
聘请的律师,可以和在押人员会面。
如果已经判决,且已经生效,则家属可以和在押人员会面。
送服刑后,家属也可以和在押人员会面。
附:《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里会见人犯。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