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且能全部退赃才可以免除处罚,而诈骗公私财物100万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即使有全部退赃的情节,也不能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