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中第11条专门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作出明确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二、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三、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关于抢夺和抢劫的解释宿迁专门的解释是没有的,但是遵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