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备用信用证融资,无论是外保内贷或外保外贷业务,应该是接证银行(受益人)向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并于贷款到期时向借款人收回借款。只有当借款人到期后不归还借款时,才能够利用以其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向开证行索偿,以填补借出的贷款。这里哪有什么买断的逻辑通俗的说,所谓“买断”是指买断银行通过向债权人支付谈妥的价款,并从债权人手中获得债权。由此可知,“买断”发生在买断银行与债权人之间的交易,而不是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所以,提问者的问题或逻辑有问题。请先理清逻辑关系,或者把案情介绍清楚,在提出问题,这才能够得到正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