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8205有详细的限定,
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准则,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娃儿出世前2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无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能够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事实上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事实上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事实上可支配收入、事实上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能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娃儿的,根据分别情形,按照下列准则向两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限定的要求再生育的,按本办法限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2013年,吉安市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278.32元,乘以3.5倍再乘以夫妻二人即2倍等于15万左右。不可能这么多,具体数额向计生部门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