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虽然甲方所付款已超过已施工工程的实际价值,但对于第三人的工资,第三人是可以向甲请求的;对于材料款,第三人不可以找甲,因乙与第三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此合同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与甲没有关系,因此,其只能找乙,对于材料款的追偿,如果知道乙的信息,也是可以向的,相关文书由公告送达,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由强制执行,相关规定如下:《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