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税[2013]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国税发[2008]116号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研究开发的项目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9)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0)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11)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12)新药研制的临床实验费13)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上述研发费用范围的调整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不是仅针对中关村高新,而是全国高新适用。s/1sl95Rl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