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王某与五个朋友在小饭馆喝酒,结束后王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鉴定,王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交警部门认定其属醉酒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的家人认为,其他五个一起喝酒的朋友对王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求他们共同连带赔偿王某死亡的各项费用。审理认为,死者王某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骑电动车发沪伐高和薨古胳汰供咯生交通事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五个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适当的警勉及劝诫义务,故均应当对唐玉左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其他五名被告作为共同饮酒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饮酒人负有提醒的作为义务。五名被告与死者之间的共同饮酒行为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在饮酒前并无约定互负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故五名被告对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不负有劝诫、警免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为王某并非因醉酒本身导致死亡,而是因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故五名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者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骑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负主要责任;其他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没有对受害人醉酒驾车行为进行必要的警免或劝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同
第二种观点。【评析】五名被告行为存在过错。本案中,他们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就是判断他们对王某酒后驾车是否负有注意或劝诫的义务如果认定这是一种作为义务,五名被告就因未尽到该义务而存在过错,从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对受害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共同饮酒人是否负有注意或劝诫等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明文规定。本案中,他们与受害人王某共同饮酒,导致受害人因醉酒而不符合驾车的条件,共同饮酒的行为本身虽然并不违法,但却增加了受害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并且酒后驾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他们对此均应当是明知的,也当然有警勉和劝诫的作为义务。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己方曾尽到警勉或合适的注意及劝诫义务,故被告行为存在过错。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和比例。
1、赔偿方式:被告共同与王某饮酒,均未尽到警勉或劝诫义务,共同造成王某醉酒驾车死亡的损害后果,属于共同侵权,应该对其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五名被告各自责任大小,应认定他们负同等责任,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2、赔偿比例: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仍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非醉酒,故其本人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五名被告没有积极采履行警免、劝诫义务,放任王某酒后骑车,构成侵权。鉴于受害人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五名被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