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同样是人为的造成市面商品供不应求,认为造成价格虚高以谋求更大利润的。
2.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在销售防疫用品的过程中,虽然未大幅度涨价,但强制性的将防疫用品与该店内其他商品搭配售卖,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行为,也属于哄抬价格。
3.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4.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同样也是非法囤积货物,导致商品供应不足,以达到价格极速上涨的目的。
当然,如果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还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
(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广东省特别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感染的防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省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新型冠状感染的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专门就防控期间的哄抬物价行为依法依规作出界定。
自1月29日起至解除前,对我省与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物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