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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中存在哪些误区

帮助5人 3.8w浏览 匿名 2021-03-14 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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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误区一: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基数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往往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以及近1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其实,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高新认定时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确定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误区二:老高新技术企业未重新认证就享受优惠
    2008年,仍有不少老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及时学习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最新税收政策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按15%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也有不少纳税人认为能够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在未到期的时间段内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因此,老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必须按高新技术企业的心要求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能直接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三: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不少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后,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得享受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其实,这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误读。两个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规定,是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例如,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就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该文件明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也应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优惠。
    6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也就是说,上述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误区四:各项补贴不区分收入性质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种名目的补贴往往比较多。例如,各种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技术创新奖励、专项研发项目补助等。但很多企业汇算清算时往往不区分各项补贴的收入性质,误把应税收入认为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把不征税收认为是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收入的范畴。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是一种税式支出,其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它是国家根据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其支出允许税前列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分为以下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因此,各项补贴收入性质认定是否正确,影响着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等的计算,最终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值得高新技术企业高度关注。此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补贴,享受加计扣除时也要剔除,这也值得关注。
    全文
    6 2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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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存在误区
误区1、投保不计免赔就能获得全额理赔。误区2、随意包揽事故责任。误区3、先修理后报销,被保险人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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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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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存在的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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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医疗期工资等于所在地区最低标准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应按照相应的规定向他们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用。
然而,这些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用有可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这个硬性要求。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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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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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盗窃罪主犯从犯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盗窃罪案件中,若涉及到主犯的问题,一般可分为如下几种具体情况:
1.首先是在盗窃犯罪中起到聚合、引领作用的首要分子;
该类首要分子,即在盗窃团体中起到组织与领导者作用的首要分子,换言之,即是其中的领导核心。
这里的“组织者”指的是负责寻找、招募犯罪成员,以及发起整个犯罪行为的人。
“领导者”则是负责策划、指挥整个犯罪行动的人。
2.其次是在盗窃集团或者一般的共同盗窃案件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3.再者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控者,在一般的共同盗窃犯罪中,如果有人发起并操控了盗窃犯罪,那么他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在共同盗窃案件中,需要特别关注和查明盗窃犯意究竟是由何人提出,又是由何人操控的,这样才能准确地划分出共同盗窃案件中的主犯。
4.最后是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
通常来说,共同盗窃的邀约者或纠集者,都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因此他们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
二、关于从犯的问题,一般可分为如下几种具体情况:
(1)被他人邀请或纠集后被动参与盗窃行为的人;
(2)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没有发挥主导作用的人;
(3)无法主持分配赃款或者分配到的赃款相对较少的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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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区别有哪些?
1、签发人不同:商业汇票的签发人为企业。而银行汇票的签发人为出票银行。2、安全性不同: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在签发汇票时已经将资金转入银行的内部账户,由代理付款银行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付款给持票人。而商业汇票的资金是到期时从付款人账户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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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诊所存放过期药品算不算使用违规
[律师回复] 解析:
诊所持有超过保质期限的药品属违法行为,而对于违规使用此类药品的处罚则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中的明确规定,即依照销售劣药的罪名进行惩处。
作为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中包括:
第一,会被勒令没收该次违法生产、销售之药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将面临违法生产、销售药品价值金额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若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甚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重要证件;
最后,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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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给子女的财产是否需要缴税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法定继承人在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时无需支付税费,而非法定继承人或者接受遗赠者则必须按照市场交易方式来缴纳税款。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了不动产的过户,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应的标准缴纳契税。
另外,房产继承程序需要经过公证,公证费用会根据继承面积的比例收取,约为继承面积的2%。
关于遗产分配的顺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行为发生之后,将优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
在本篇文章中所提到的“子女”,不仅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还包括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地,“父母”也包含了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则涵盖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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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区别是什么?
1、签发人不同:商业汇票的签发人为企业。而银行汇票的签发人为出票银行2、安全性不同: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在签发汇票时已经将资金转入银行的内部账户,由代理付款银行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付款给持票人。而商业汇票的资金是到期时从付款人账户划付。所以,银行汇票的安全性高于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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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取保候审押金缴纳多少费用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采用担保金方式实施候审保护措施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担保金额的最低起始上限,应该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整数单位;
而如果面临候审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担保金额的最低起始下限则应设定为人民币五百元整。
负责决定的司法机构必须全面权衡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资金需求,被候审人员所涉及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从而最终确定出合理的担保金额。
针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其他导致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涉案金额或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一至三倍来确定收取担保金的具体数额标准;
至于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担保金额的数额标准确定在人民币两千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范围内。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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