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特征:1、没有经过有关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批准,违法违规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例如未经批准非法发行债券、股票、基金等。2、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出资人钱、股权等其他形式的投资回报。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4、损害国家机关、政府的形象,通常借响应国家政策的名义,非法收集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