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关系的影响,从2020年3月开始,到5月末,国家对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部分免税政策,开始适用百分之三的征收率的应纳税销售收入,免征收增值税。适用百分之三的预征率的预期缴纳的增值税项目,暂停收取。除了湖北省之外的其他省市,同样减收增值税和预缴部分的增值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