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违法侵扰、知悉、搜罗、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能够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外国有关资料,下列做法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违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寓居安宁。
3、违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违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应予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个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违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手续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搜罗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