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界限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赌博罪的构成要求做法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有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做法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做法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能够成立本罪,至于可否事实上得到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有些亲人朋友、街坊之间有时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时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置,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做法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通常参赌群众。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人朋友、同事、街坊、乡亲等朋友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通常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置。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时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