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肖像权做法,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联系网站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能够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如果自行商量不成,能够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予以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通常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犯错程度,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做法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做法所导致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受职责的经济本领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