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若属于以下几种情形,则不可以主张: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是出租人的近亲属;
三、出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出租人已经与善意第三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