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因此,其诉讼时效也适用一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而言,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正常的诉讼时效期间,出现了法定的一些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该些法定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中断:
(一)被侵权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事故当事人一方提出赔偿方面要求
(三)承担赔偿义务的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正常进行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法定事由致使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从法定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例如交通事故中权利人丧失了行为能力、被他人控制不能主张权利等。最长诉讼时效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0年后,人民法院对于因事故导致的赔偿权利不再给予保护。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具有法定强制性,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