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同。国家秘密的主体是“国家”且只限于国家,国家是拥有国家秘密的唯一的特定的主体,由此可知,国家秘密应是一种公权,保护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与安全;而商业秘密的主体则可以为任何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商业秘密属于一种私权,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二者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国家秘密涉及的主要是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家经济、可惜技术、国家安全等重大领域内的相关信息,而商业秘密只包括在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的有关技术、经营信息。
(3)二者的取得方式、产生程序、构成条件不同。国家秘密必须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方能确定、取得,且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撤销等都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构成条件为必须事关国家利益和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限定在一定的知悉人员范围;商业秘密则是一种自动产生的权利,一经完成,当事人立刻取得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权,权利的形成、取得不须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但构成商业秘密不须具备三性,即秘密性,经济性和保密性。
(4)二者的权利客体、内容及流动性不同。国家秘密的权利客体是具备法定条件的特定事项,具体的范围均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权利内容则以保密权为主,且其流转受到保密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而商业秘密的权利客体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范围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要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均可构成,权利内容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主,并可以经权利人自行做主自由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