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1、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